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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战略四大看点

商标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专门出台了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配套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

  解读这一文件,其中有四个重要看点值得关注。

  一、加大对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保护

  国家商标战略提出,要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是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指出,根据商标法规定的行政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要求,国家商标战略要求努力推进商标监管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

  今后,有关部门除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商标保护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严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等影响大的商标侵权行为外,还将创新日常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如将商标侵权信息纳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等。

  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国家商标战略提出,要完善商标侵权投诉渠道,规范立案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案件的督查工作,切实保障举报人各项合法权益;充分利用调解机制,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商标审查周期将控制在1年内

  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量成倍增长,去年达到70多万件。与此同时,商标审查、注册机构的年审查能力长期以来只有20万件。由此形成的商标注册申请大量积压、商标审查注册滞后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国家商标战略明确提出,要加强商标注册管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保证审查质量。到2010年底,彻底解决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幅增长造成的积压问题,商标审查周期控制在12个月之内。

  “从去年开始,我们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据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李建昌介绍,去年全国共完成商标审查70万件,商标审查周期由以前的36个月缩短到30个月;今年计划完成商标审查130万件,审查周期进一步缩短到19个月。

  除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国家商标战略还提出,要适应国际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发展需要,完善商标审查、审理、备案登记、撤销及公告制度,完善商标审查质量管理体制,提升依法审查商标水平,力争在2012年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

  三、今明两年着手修改完善商标法

  作为国家商标战略的首要目标,到2020年,我国商标法治环境将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体系健全。

  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商标战略确定,要加强商标法制建设,推动立法立规进程,特别是要加紧修改、完善商标法。

  据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王守义介绍,我国上世纪80年代颁布的商标法中部分条款已无法与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

  修改、完善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缩短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完善商标确权程序,防范恶意申请,加大商标保护力度,防止商标权滥用,使修改后的商标法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我国承诺履行的国际义务相一致。

  国家商标战略实施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即2009年至2010年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修改、完善商标法。

  “目前我国对商标法的修改工作已完成论证阶段,并形成了初稿,工商总局将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商标法的送审稿修改程序。”王守义说。

  四、积极引导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针对当前我国出口企业中拥有自主品牌比例过低的情况,国家商标战略提出,要大力宣传、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引导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逐步提高自主商标商品出口比例。

  “实施商标战略是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要求。”付双建表示,通过实施商标战略,将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我国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国家商标战略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海外商标纠纷,运用当地法律和国际规则制止海外商标抢注行为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我们将建立企业海外商标维权投诉协调机制,畅通海外维权投诉和救助渠道。”付双建表示,今后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职能,发挥商标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优势,建立有效的争端维权信息联络机制;充分利用多边、双边商标领域合作机制、商标主管机关商洽等形式,保护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合法商标权益,为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nbsp
(记者&nbsp张晓松)
新闻来源:新闻来源:新华网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夏萍    点击数:3231    更新时间:2009-06-06 20:54:15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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