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在2001年专门制定了《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定的标准》,内容如下:
1、汉字商标和与其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不判定商标(如天达与TIANDA)。但在先权是驰名商标或者有其他特定含义的则判定为近似(茅台与MAOTAI )。
2。汉字商标与由相同汉字和拼音组合而成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天达与天达TIANDA )。
3、拼音商标与由相同拼音加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4、拼音商标与与其近似的英文商标,判为近似商标(PANDA攀达的拼音与PANDA熊猫的英文)。
5。两个由汉字加与其对应拼音组合构成的商标,如果汉字不近似,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天达TIANDA与恬达TIANDA)
综上,可以将拼音商标和汉字商标近似判定的一般原则归纳为:汉字不排斥拼音,拼音不排斥汉字,加注拼音的汉字与单独的拼音互相排斥,加注相同拼音的不同汉字互不排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