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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常见咨询问题答复

一、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余额可否查询、如何查询?发票是否寄出如何查询?

答:商标局财务环节处于商标审查的中间环节,无法实时统计,商标局财务系统只能反映商标代理机构的已结算业务,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余额不能代表真正可使用金额。商标代理机构必须进行完备、准确的财务核算,做好申报业务的登记工作,自行掌握预付款余额,商标局无法提供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余额查询。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和商标局核对预付款汇款及结算情况,核对时需准备好汇款、报文、发票三项资料的账簿或者明细表,通过电话(010—88651727)或者直接到商标局财务(国家工商总局C楼717)进行核对。

每月结算后商标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当月扣款明细清单,清单金额和票据金额一致。商标代理机构接到商标局的票据和电子清单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现问题或者存在疑问的及时和商标局财务部门联系。未提供电子邮箱的,请提供盖单位公章的电子邮件地址文档,交到或邮寄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财务室,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C楼717)。

商标局每月结算一次,统一打印《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挂号信形式寄出。次月中旬左右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到票据,邮寄地址为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登记的地址。未收到挂号信的,商标局协助提供挂号条编号,供商标代理机构去送信邮局联系查询。挂号信退回的,商标代理机构可凭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来商标局财务室领取(国家工商总局C楼717)。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规费是多少?

答:变更商标代理人是商标变更业务的一种类型,每件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需要缴纳500元的变更费。

三、进行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时,港、澳、台申请填写“书式一”还是“书式二”?“书式二”没有联系电话和地址怎么办?

答:港、澳、台申请既可以使用书式一,也可以使用书式二;大陆申请只能使用书式一。目前为网上申请试用阶段,只对商标代理机构开通网上申请。申请者应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书式二虽没有联系电话和地址,但是如有需要我局可以联系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的书式如何填写?

   答:有关要求在“中国商标网”的“网上申请”栏目内的“网上申请指南”有详细说明。

五、香港注册的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有优先权吗?如何申请?

    答:可以申请优先权。请按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办理。

六、在公告期内的商标可以提交撤回申请吗?

    答:可以提交撤回申请。

七、除了异议申请相关业务外,商标局还有什么业务可以通过邮寄办理?

    答:除异议申请相关业务外,目前商标局没有其它可以通过邮寄办理的业务。

八、企业的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可否开“申请注册证明”?

    答:商标局无开具“申请注册证明”的业务。

九、“中国商标网”网速太慢,可否解决?

    答:上网速度与“中国商标网”服务器端和用户端网络有关系。我局已对服务器和网络出口进行了升级改造,提升了网络速度。为了满足公众对“中国商标网”日益增长的需求,“中国商标网”的改版升级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

十、申请补正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如何咨询?

    答:申请补正由申请处统一发出,申请人如有疑问可直接向申请处咨询(咨询电话:010—88650134)。

十一、转让公告,注销公告等商标公告信息在哪查询?

    答:可以在商标局出版的商标公告书中查询,也可以在“中国商标网”的“商标公告”栏目内查询。

十二、如何填写网上申请的申请书?

答:登陆“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登陆用户-->选择商标注册申请(书式一或书式二)-->查看并同意注意事项-->进入填写申请书页面-->点击查看“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填写要求” -->按照要求正确填写所有需要的申请信息-->点击“下一步”预览申请-->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登录网上申请系统,通过“申请查询”功能检索出上一个工作日的申请,下载申请书并打印盖章后邮寄或直接送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更详细说明参见“网上申请”栏目内的“网上申请指南”。

十三、香港公司、个人独资、海外企业等可否在网上进行商标业务申请?

答:目前网上申请为试用阶段,只对商标代理机构开通网上申请。香港公司、个人独资、海外企业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网上申请,但是要求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与网上申请表的主体资格登记证类型下拉菜单列表中的项目一致。

十四、进行商标网上申请时,能否对没有供选项的业务进行申请?

答:不能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或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提交下列情形的网上申请:

(一)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七)其它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十五、进行商标网上申请时,如何加盖公章?

答:目前为试用阶段,仅对商标代理组织开通了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书在申请后的第二天下载pdf格式申请书并打印,目前只需加盖商标代理组织的公章,直接送或邮寄至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

十六、网上申请过程中,对于填写错误如何更改?

答:在申请的当天,点击“商标注册申请查询”,检索到错误的申请件后,使用“更新”方式,改正错误信息,或将错误申请替换成一件新的申请。在申请的第二天后,申请书件中的错误可以提交纸件更正申请(其中申请人名称、商标图样、指定商品等不能更改),并缴纳更正费。将更正申请直接送或邮寄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并在信封上标明“网上改正613”)。

十七、对于网上申请不予受理的,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如何处理提交网上申请时收到的“受理号”?

答:每一件申请对应一个申请号。如果申请人需要重报该件申请,应该重新进行网上申请,系统将分配一个新的申请号。商标代理组织应该重新直送或邮寄相对应的pdf纸件申请书(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

十八、对于收到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但申请人没有,怎么办理?

    答:如果申请人不能按照上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复印件,也应将商标注册补正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商标代理机构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东门商标代理机构收文室。申请人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邮编:100820。申请人直送地址:商标注册大厅5号窗口),我局将依法继续进行审查。

十九、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商标,可否在国内使用?

    答: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某个国家依据当地的法律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该国法域内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的保护问题按照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办理。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境外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使用注册标记;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商标可作为未注册商标在我国使用,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侵犯他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驰名商标有公示期吗?什么是“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答: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在个案中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公示期。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相关规定。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中国驰名商标”这一概念。但是,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定义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的定义,即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经我国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依法得到扩大保护。 

二十一、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其营业登记后,其代理的所有剩余商标业务怎么处理?可否转到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名下?

答:按照《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和变更须知》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销其营业登记的,应与委托人就未完成商标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协议或者经其同意与他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

签订终止协议的,我局将有关商标书件直接邮寄给委托人(申请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并依法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的,我局将有关商标书件送达给变更后的商标代理机构;符合条件办理企业名义变更并变更相应备案信息的,我局将有关商标书件送达给变更名义后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十二、台湾自然人申请的商标在转让时需要公证,可以在台湾进行公证吗?

答:可以在台湾进行公证,但需要将在台湾办理公证书副本送至海基会,海基会盖章确认后将公证书副本送达至国家公证员协会或大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做比对认证。当事人持公证书正本至大陆相关公证员协会,由此公证员协会向商标局出具一份公证书正、副本一致的函后,商标局将承认其法律效力。

二十三、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代理委托书上应加盖转让人还是受让人的章戳?

    答:《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因此代理委托书上应加盖受让人的章戳。转让商标申请的,参照该规定执行。

二十四、商标许可备案的业务转到变更续展处后和原先申请有何不同之处?

    答:具体可查阅“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栏目下的“申请指南”第9项“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二十五、异议中的商标可以转让吗?

    答:可以转让,但商标注册人注册的与被异议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同时一并转让。

二十六、注销商标时,如果此商标变更和转让过,需要提交变更和转让的证明吗?

    答:原《商标注册证》连同变更、转让或续展证明应一并交回。

二十七、商标拥有企业改制,企业名称变更,企业的商标是作变更还是转让?

    答:企业改制的应当向我局提交转让申请,同时附送改制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登记机关的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改制文件。

二十八、如果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打印错误,怎么处理?

    答:若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有误,导致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等文件出现错误,应向商标局提交书面《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该书式可在中国商标网下载),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同时交回旧注册证等,并按规定交纳500元规费。我局更正后会核发新的注册证等文件。

    若因商标局信息录入有误,导致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等文件出现错误,可以在中国商标网错误信息反馈中填写“有误商标数据更正单”,或者来函反映错误信息,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改正信息。商标权利人要将旧注册证等退回我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档案处。邮编:100820。直送地址:国家工商总局C楼601),更正后由我局核发新的注册证。(联系电话:88651975)

二十九、某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 “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被申请人如何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明?都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答:被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也可以将商标使用证据材料递交到商标局注册大厅,或者邮寄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大收发;邮编100820。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提交。

    关于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说明: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为: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四)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五)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三十、哪些情形下可以请商标局出示有关书面档案信息?

    答:商标局出示有关书面档案信息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复制有关的商标档案资料。

    (二)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案件,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但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请司法鉴定机构或公安刑侦部门来调取有关商标档案作鉴定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如注册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单位介绍信。

 

三十一、在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注册后才能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吗?

答:不一定。要根据指定国家的不同而定。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的,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的国家既是属于“协定”成员国又是属于“议定书”成员国,自2008年9月1日起,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注:

   “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截止目前(2009年10月30日),纯协定缔约方为5个,分别为: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苏丹、塔吉克斯坦。纯议定书缔约方为29个,分别为: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立陶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赞比亚、爱尔兰、韩国、美国、荷属安的列斯、欧盟、巴林、博茨瓦纳、阿曼、乌兹别克斯坦、马达加斯加、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三十二、如何进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申请)?

答:在国际上,商标要在一国获得保护,一般应在该国申请商标注册。在我国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 “ 马德里协定 ” )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 “ 马德里议定书 ” )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目前,香港和澳门的法人或自然人不适用协定和议定书。

(二)国际注册申请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的内容一致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三)办理马德里注册申请所需要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文书式一);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新闻来源:来源:国家商标局,本网编辑:夏萍    点击数:4642    更新时间:2009-11-11 21:32:43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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