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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使用指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使用指南

   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利器,是经营者遨游于市场经济汪洋大海的一面旗帜。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间不长,农业发展相对落后,商标大量集中在工业领域,其次是商业服务业,农业是商标使用相对薄弱的行业。农业要步上快速发展的现代化道路,必须实行市场化、产业化和集约化。运用商标战略策略引领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性已日益显见。
  我区是工商业大都市。但我区农业资源丰富,特色农产品数量多,农业发展前景广阔。如何运用商标战略策略促进三农发展,是摆在政府部门、农村基层组织、涉及企业和广大农民面前的新课题。
  根据国内外农业发展先进地区的经验、商标的特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农业和农产品运用商标开拓市场、提高效益最显著最有效的途径是尽可能多地注册与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为了帮助农村基层组织、涉及企业和广大农户了解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我们特编印了这本有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宣传资料。在今后的商标工作中,我们还要以多种形式继续开展农产品商标工作的宣传、咨询活动,以使我市农产品注册商标尤其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万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八年六月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指南

一、基本概念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并且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例如:绍兴黄酒、章丘大葱、景德镇陶瓷等。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构成。
(二)集体商标的概念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某一组织的商标,而不是某一企业的商标。集体商标可以在商品上使用,也可以在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即该组织是其成员的代表,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集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因此,集体商标标示的是商标使用者同属于某一个组织,体现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表示该组织成员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相互遵守某种共同标准或者共同性质而使用的特点。
(三)证明商标的概念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应该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因此,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基本特征
(一)地理标志的特征
  第一、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作为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地理标志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构成要素或者成分就是地名。例如,“库尔勒”(香梨)、“陪陵”(榨菜)、“章丘”(大葱)、“黄岩”(蜜橘)、“漳州”(芦柑)、“荔浦”(芋)、“兰州”(百合)、“景德镇”(瓷器)、“洛阳”(唐三彩)、“六安”(瓜片)、“信阳”(毛尖)、“洞庭山”(碧螺春)等。在少数组合商标中也使用了具有地理象征意义的图形,例如“洞庭山碧螺春”和“普洱茶”的商标图样所示。根据一些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是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特定地理来源的地理区域的名称或指称,也可以是因长期一致的使用而形成的标示特定地理区域的其他文字、短语或者符号,而有关地理区域无需与具有相同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村落相一致,也无需与该地理区域的现行正式名称相一致。
  第二、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在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例如,据陈宗懋主编的《中国茶叶大辞典》记载,“洞庭山碧螺春”的特点是:条索纤细,卷曲成螺,茸毫密披,银绿隐翠,清香文雅,滋味鲜醇,汤绿清明,叶底柔嫩,素有一嫩三鲜(色鲜、香鲜、味鲜)之称。“西湖龙井”的特点是:色泽翠绿,扁平光滑,形似“碗钉”,汤色碧绿明亮,清香,滋味甘醇。“黄山毛峰”的特点是:形似雀舌,匀齐壮实,峰显毫露,色如象牙,鱼叶朵黄,清香高长,汤色清澈,滋味鲜浓、醇厚、甘甜,叶底嫩黄,肥壮成朵。“太平猴魁”的特点是:猴魁平扁挺直、二叶抱芽、自然舒展、白毫隐状,有“猴魁两头尖,不散不翘不卷边”之称;叶色苍绿匀润,叶脉绿中隐红,俗称“红丝线”;花香高爽,滋味甘醇,香味有独特的“猴韵”。
  第三、所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其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这里所指自然因素主要包括水质、土壤、地势、气候等,同样的品种离开了特定的地理气候环境,其品质特征往往迥然不同。人文因素用料、配方、工艺、历史传统的等因素。有些商品的品质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自然因素决定的,例如:大米、瓜果。有些商品则主要由人文因素决定,例如:织品、绣品、剪纸、风筝、年画等。有些商品的品质特征则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双重作用的结果,例如:茶叶、瓷器等。
(二)集体商标特征
  第一,集体商标具有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殊性,普通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赋予某个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以个性,使之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集体商标的基本功能则在于赋予作为其成员的那部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以某种共性,标明那些企业属于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以与那些不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企业区别开来。能够成为一个集体组织成员的企业,其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达到一定的标准,而不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企业,其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则往往达不到那样的标准。因此,集体商标显示的不是个性特征,而是共性特征。集体组织的成员要想显示其产品或服务的个性特征,还得靠使用自己的商标。
  第二,集体商标的注册人与使用人是分离的。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集体组织,以其成员作为使用人。集体组织本身是不使用集体商标的。如果该集体组织在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则该商标并不具有集体商标的性质,完全属于普通商标,就像其他个人、合伙、公司使用的商标一样。?就是说,集体商标本质上属于成员资格标志,只能由其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集体组织不可能成为自己的成员。“集体商标”与“由集体组织使用的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为了把集体商标与集体组织使用的商标区别开来,人们有时把集体商标称为“集体成员资格商标”。
  第三,法律对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和申请书件有特定的要求。普通商标可以由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但集体商标只能由集体组织申请注册。集体组织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时,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当交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对该规则的任何修正都应通知商标局。在有些国家里,例如联邦德国、芬兰、挪威、瑞典和瑞士,如果集体商标的使用违反了规则的条款或其使用方式误导公众,其注册可以被撤销。因此,集体商标在保护公众以免在实践中被误导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具有原产的性质的集体商标在构成要素方面不同于普通商标。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但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第五,集体商标禁止许可使用,作为一种成员资格标志,集体商标当然不允许非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转让也受一定的限制,非集体性质的组织不能受让集体商标。有些国家的法律甚至明确禁止集体商标的转让。
(三)证明商标的特征
  第一,证明商标也具有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殊功能。尽管证明商标于和普通商标一样使用于商品和服务,但普通商标的基本功能主要在于标示一定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特定的企业,而证明商标的基本功能仅仅在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品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者满足了一定的要求,一般认为并无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第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与使用人是分离的。普通商标的注册人既可以自己使用该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但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只能让那些符合其规定条件的人在他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自己并不能在商标使用意义上使用该商标,或者说不能提供用该商标标示的产品或服务。换言之,证明应该是证明商标所有人唯一从事的活动,如果他要从事其他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并且使用商标的话,则其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的证明商标不能是同一商标。
  第三,与集体商标一样,具有原产地性质的证明商标在构成要素方面也不同于普通商标。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但作为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以地名作为证明商标或其组成部分的,并不要求十分准确,它可以使简称,也可以使数个地名的组合。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地名限于对特定地域进行描述,否则禁止使用。地理标志更强调其商品的地理来源。以地名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如果具有欺骗性,也是不允许的。
第四,法律对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也有不同于普通商标申请人的特殊性。普通商标的申请人通常应该是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通常不能是个人。另一方面,政府机关一般不能作为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但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异同: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都是由一个主体所有而由多人同时使用的商标,这是二者的共同特点。二者的主要区别则在于,后者可以由任何符合规定标准并愿意遵守使用章程的人使用,而前者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如拥有该集体商标的成员)的成员使用。
三、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我国的证明商标制度是为适应国家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起来的。1982年制定《商标法》时,并未涉及证明商标问题。实际上,地理商标尽管可以作为证明商标,一般缺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1989年,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后,外国证明商标的进入使我们遇到了新问题。同时,我国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产品也提出了不同于普通商标的保护需要。因此,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根据该项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1230日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鉴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内和国际领域日益凸显的重要性,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委员会在修改商标法时明确将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纳入商标保护体系。为进一步落实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20028月国务院公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实施条例还就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保护的重要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
四、保护地理标志的重要意义
  保护地理标志,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对于促进我国农业特别是农副土特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振兴我国农业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副土特产品十分丰富,其中许多产品都有独特的品质,而这种品质往往是由当地特有的地理气候环境决定的,例如,“库尔勒香梨”、“陪陵榨菜”、“章丘大葱”、以及“龙井”“ 武夷山” 茶叶等,除了这些农副土特产品外,还有一些传统的手工艺品是与当地的风土人情、传统风俗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如“景德镇瓷器”、“洛阳唐三彩”、“钧山磁”、“苏绣”、“卞绣”等。将这些有显著特色产品依据我国法律及国际惯例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是促进我国特色农副土特产品、手工艺品走向产业化的需要,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更是推动我国特色的农副土特产品、手工艺品开辟国际市场、积极开展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和传统产品,创造竞争力。

五、地理标志申请人的资格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是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如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社会团体依法登记的登记证。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是由平等、独立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组成的组织,可以是工业或者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是堆所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县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有地理标志申请人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申请的书式材料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程序与商品商标相同。
(一)商标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指定书式。
(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按类申请,即一标一类一份申请的原则。如果同一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跨几个类,则需要按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三)每一个商标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并在商标申请书商标种类一栏上注明商标是集体商标或是证明商标。
(四)附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的登记证等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五)附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1、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主要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3)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5)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6)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2、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主要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六)附送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指定注册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及其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
(七)提供详细说明申请人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八)商标图样五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五份,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易于粘帖,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并在申请书上的指定位置粘帖商标图样一张(指定颜色的贴彩色图样),粘贴的方向即为指定方向。
(九)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填写。
(十)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
(十一)填写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若填写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国际分类表中未列出,应附送说明书。
(十二)申请人必须按规定向商标局缴纳注册规费。
七、申请地理标志的注意事项
  ⒈地理标志应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搂类申请,即一标一类一份申请的原则。如同一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跨几个类,则需按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提出。
  ⒉在商标申请书商标种类一栏上应注明商标是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⒊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经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含省级)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⒋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
  ⒌在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中应包括以下几点:具备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业务范围等。使用地理标志的宗旨(意义、目的)。该商标证明的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使用地理标志权利、义务和违法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使用权势丧失使用权不可转让。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易于粘贴,长和宽应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的墨稿一份。
  ⒍所有的有关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并用打字机填写。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地理标志应交送中文文本;若文本十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注意事项
  ⒎地理标志申请书件中未附送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由商标局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⒏凡经商标局驳回并盖有“驳回”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得再作为申请书件上报。
  ⒐同一申请人的同一商标,已在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品商标,又申请地理注册的,因为种种原因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的性质不同,前者表示出处,后者证明特定品质。为使消费者不致一起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
  ⒑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应按照该地理标志所证明的特定商品 填写商品,不能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或填报与证明内容无关的商品。否则商标局将要求申请人修正商品或服务项目,或予以驳回。
八、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方法及要求
  ⒈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理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⒉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批准。
  ⒊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
  ⒋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
  ⒌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⒍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⒎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
  ⒏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⒐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⒑使用商标应采取“四统一”的管理方式。即“统一商标、统一包装、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以保证证明商标商品的品质。
  ⒒地理标志既可直接使用在产品上,也可以使用在包装上,同时还可以进行广告宣传。使用和宣传时应当显著、突出,应将地理标志置于包装或者广告的显著位置,使其成为画面的主体和视觉中心。
  ⒓使用人已经注册商品商标的,可同时使用地理标志和商品商标,但使用时应当以地理标志为主,商品商标为辅。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第七条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第八条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第九条 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条 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6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12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XX”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原产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文)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XX”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XX”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XX”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XX”的特定品质。
(注册人)是“XX”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XX”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XX”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XX”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第六条 使用“XX”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包括感观性河量化指标)。
第七条 使用“XX”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XX”证明商标。
第三章 “XX”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XX”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向(注册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注册人)派人到申请人的产品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河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XX”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双方签定《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XX”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XX”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天内向(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XX”证明商标被使用许可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XX”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使用“”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优先参加 (注册人)主办或协会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信息交流活动等;
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其它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XX”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维护“XX”特有品质、质量个市场信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接受 (注册人)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XX”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XX”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XX”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证明商标;其它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第五章 “XX”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注册人)是“XX”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注册人)与“XX”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可许使用合同,送交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 (注册人)为保证“XX”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XX”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XX”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XX”证明商标受到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 (注册人)将组织手机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与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申报的商品)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XX”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XX”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注册人有权收回《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经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XX”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XX”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XX”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章戳)

注:本范文是“原产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主要条款,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可以根据其证明商标的重点,增加内容和条款,报商标局审查。

新闻来源:    点击数:3756    更新时间:2009-06-12 15:45:40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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