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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

  日前,青岛市工商局李沧分局在对辖区内商场的商标注册进行行政指导时,对商场的服务商标是否应在第35类注册进行保护,产生了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标局曾于2004年8月13日在给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中已有明确规定:“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显而易见,百货商场、超市等类型的销售企业即便在“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商标,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标局制定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批复》的法律依据是当时实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尼斯分类》)第八版,《尼斯分类》第八版第35类注释的内容本身存在矛盾。该注释规定本类“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同时又规定“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在实际销售活动中,为使顾客看到并购买,有哪家商场不从事商品归类?这种自相矛盾的规定必然使商业企业的商标类别归类处于空白状态,不利于商业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十九次、第二十次会议已对《尼斯分类》第八版作出修改。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协定各成员国应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因此,我国亦应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商标注册授权工作中采用了《尼斯分类》第九版。

    在新修改也是现行的《尼斯分类》第九版第35类注释中,在“尤其包括”项下,在原说明“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后面特别增加了“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的说明;而在“尤其不包括”项下,则删除了原第八版中“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一段特别说明性文字。零售商独立活动的核心是零售商通过此类活动而与其他贸易商进行直接竞争,这类活动不论是采用传统零售,邮购还是电子商务模式,均包括将各个企业的商品进行归类,由单一的销售企业提供销售。有必要注意到零售贸易的目的是将商品销售给顾客。那些交易,除了合法的销售交易,还包括所有的交易商为鼓励交易的达成而从事的活动。那些活动包括,选择为销售而提供的商品种类,为使消费者与该贸易商,而非一个竞争对手达成交易而提供的各式各样的服务。因此百货商场、超市等类型的销售企业在“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对其给予服务商标的保护是必要的。

    根据《尼斯协定》的规定要求,分类表的效力应由尼斯协定特别联盟的各个成员国决定。特别是,该分类表不应约束特别联盟各成员国对商标的保护程度的评估或对服务商标的认定。特别联盟的每一成员国均保留将本分类表作为其主要的或辅助体系使用的权利。

    根据国际商标协会(INTA)提供的数据,早于1994年全球已有超过65个国家将用于零售店服务上的商标作为服务商标予以保护,并允许该商标注册。具体而言,零售服务商标在欧洲众多国家可获注册,如比荷卢、丹麦、荷兰、爱尔兰、意大利、葡萄牙、瑞典,在欧洲以外的许多国家也同样如此,如美国、新加坡和南非等。

    1999年12月17日,Giacomelli案的判决和2005年7月7日欧洲法院对Praktiker案的初步裁决最终确立了零售服务商标在欧盟各成员国的商标可注册性。在欧盟,不论是承担欧共体商标审查和授权任务的OHIM,还是各成员国内部的商标主管机关,均已接受与商品零售及批发有关的服务商标申请及保护。一方面,尼斯协定的传统注释,即“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已被彻底打破,转而是将商业企业的与销售商品有关,或为销售商品而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可予商标注册与保护的服务同等对待。另一方面,拓宽了对尼斯协定“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的注释的理解,认为其不单纯包括商业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所从事的此类行为,同时,还包括商业企业自身为销售商品所从事的此类行为。

    2005年在“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浙江省高院对确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国美”注册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类别上的商标给予法律保护,判定其为驰名的注册商标。

    由此可见,《尼斯分类》第九版对第八版中第35类注释的有关商业零售的相关界定已经作了质的改变,上述转变实际上是对商业企业个性化经营的现状的认可,赋予“提供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的商业企业以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地位,体现了对商业企业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尊重,更弥补了服务商标注册与保护实践相脱节的法律空白。(转载:商标宝典)

新闻来源:本网收集整理:本网编辑:夏萍    点击数:4538    更新时间:2009-05-27 20:27:25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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