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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板被追刑 合伙生产销售假冒美“波罗”T恤被告上法庭

两老板被追刑 合伙生产销售假冒美“波罗”T恤被告上法庭

2009-5-3 16:33:00时〗 本网提供

&nbsp近日,浙江绍兴某针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绍兴县某制衣厂厂长朱某,一起站在绍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因李某指使合作伙伴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美国“波罗”商标的T恤衫,公诉机关诉请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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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假冒T

   &nbsp2006
10月,李某从香港一家贸易公司接到一笔加工业务,订单要求加工的T恤衫前胸应绣有“骑马挥杆运动员”图案。随后,李某将该笔订单分别委托给朱某的工厂与另3家服装企业生产。

   &nbsp2006
112日,其中一家服装公司在生产该批T恤衫时被查获,工商部门要求李某提供商标授权委托手续,但香港公司最后未能出具授权手续。李某为了减少损失,隐瞒真相让企业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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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朱某的工厂和另2家服装企业因生产假冒波罗T恤衫也相继被查获。在被查获当天,李某和朱某为减少损失,预谋将被查封的693箱涉案假冒T恤衫转移至绍兴县某茶厂。20061226日,工商部门在茶厂查获了被转移的345箱涉案T恤衫。剩余未被查封的T恤衫则被李某和朱某销售给了一广东客户,合计得款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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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李某和朱某于去年35日、6日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今年47日,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公司、李某和朱某提起了刑事诉讼,要求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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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认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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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公司办公室主任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出席了庭审。她在法庭上陈述,被告单位是一家拥有600多名员工,年纳税300万元的企业,希望法庭能从轻发落。而公司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告单位销售的商品与“波罗”商标注册的商品并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只是属于相似商品,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他同时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单位应被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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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审理法官指出,由于被告单位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因此本案应按普通程序审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将对此案择日再审。(严越峰) 

新闻来源:新闻来源:绍兴网-天天商报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夏萍    点击数:4407    更新时间:2009-05-03 17:30:56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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