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法院直接开庭审理的“中国第一例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再审审结,最终由我市荣昌一家兽药企业——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胜出。“比窦蛾还冤”的渝企,终于讨回了“公道”。
渝企享有“头孢西林”兽药专用商品名
据悉:根据农业部相关兽药名称管理规定,2002年5月28日通过重庆市农业局批准,重庆正通公司获得“头孢西林” 兽药专用商品名(通用名称为:“注射用青霉素钾I型),该名称同时为其未注册商标,并首先在产品上使用。2002年7月27日正通公司与四川隆昌的华蜀公司签订总经销协议书,由正通公司授权华蜀公司在全国区域内销售“头孢西林”产品。
川企抢注“头包西灵”
华蜀公司在取得“头孢西林”总经销权仅45天——2002年9月12日,即将与 “头孢西林” 同音的“头包西灵”抢注为商标。2004年2月7日“头孢西林”获准商标注册仅十四天即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正通公司告上法庭,之后受理该案的四川内江中级法院下达了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的民事裁定书,并对正通公司的187件产品予以查封。华蜀公司拿着该民事裁定书警告了正通公司,并向正通公司的90多家全国经销商发函。华蜀公司趁机“登堂入室”,一举吃下了正通公司留下的市场空白。
受冤渝企开始维权
2004年4月1日正通公司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头包西灵”商标。
经过一年审理,商评委裁定撤销华蜀公司“头包西灵”商标。该裁定认为:华蜀公司作为正通公司的产品经销商,未经正通公司授权,将与正通公司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代理人未经授权注册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华蜀公司不服再次对簿公堂。经过一审、二审程序,2007年5月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最高法院认为:“头孢西林”商品名是正通公司通过行政审批而原始取得的特有药品名称(即未注册商标)。华蜀公司的销售、宣传等履约行为不能改变权利归属。因此,华蜀公司申请注册“头包西灵”商标属代理人抢注委托人商标的性质。
编者按:
正通公司作为我市知名兽药企业,其主打产品之一的“头孢西林”,在全国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市场前景良好的自己品牌,遭遇抢注不说,反因涉嫌商标侵权被推上法庭。由于被法院强制停产了近11个月,好端端的企业几乎陷于绝境。
本案再次说明:商标无小事。一纸商标关乎企业存亡。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商标保护应当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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