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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驰名商标男子获刑6年

   &nbsp一男子低价购进散装油后进行分装,并贴上福临门、鲁花等名牌商标进行销售,天津法院经审理,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去年9月,被告人刘某伙同其子陆续在天津市某粮油公司、天津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购进散装一级大豆油后,在本市东丽区租用场地内,将其中部分食用油灌装到5升或2升的小包装油桶中后,粘贴上伪造的福临门天然谷物调和油、一级大豆油等商标批发销售。在谷物调和油中,刘某添加了自产的香油。至20083月,刘某共计销售上述油品17700余箱,销售金额达297万余元。后刘某被查获归案。并被扣押了部分未销售的油品及假冒福临门、金龙鱼商标。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伙同他人故意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200万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某认为,其所出售的油品均是从正规厂家购买,并非伪劣产品,也未造成人身危害,其仅实施了灌装及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未经“福临门”注册商标所有人中粮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的食用油上擅自使用福临门商标,经营额达29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天津市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月恩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本人并没有生产食用油的行为,只是将所购买的食用油灌装并粘贴福临门的标签,其次刘某所购买食用油的五个公司均为正规企业,他们所生产的食用油全都没有出现检测不合格的情况,证明其产品符合质检部门的标准,其卖给被告人刘某的食用油也应当是合格的。

新闻来源:新闻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本网信息整理编辑:夏萍    点击数:4086    更新时间:2008-11-28 22:14:52    收藏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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